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921號債權人大利市滿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921號債權人大利市滿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