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告 洪秋男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