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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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劉子豪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尚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