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
  聲明)、訴訟標的,請具狀載明及並附繕本一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計
  算,繳納裁判費。
 ㈢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