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
聲明)、訴訟標的,請具狀載明及並附繕本一份。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計
算,繳納裁判費。
㈢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