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
字第359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板再
小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
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
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59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再審之訴卷
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對人因本
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
額新台幣52278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