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熙文選任辯護人胡昇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8月20日上午10時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如經合法通知而無故不到庭,得依法囑警拘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