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林榮
林飛雄 林言雄 林啟澤 林啟仁 被告 林炳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本院102年度補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79,292元(計算方式:祭祀公業 林註川 之財產計如附表所示土地5筆,面積合計2699.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800元,合計64,239,056元,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原告派下權合計4分之3計算,64,239,056元3/4=48,179,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984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418,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附表(依原證6之土地登記謄本製作):
┌──┬─────────┬────┬─────┬───────┐│編號│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公告現值總額││││(㎡)│(元/㎡)│(元)│├──┼─────────┼────┼─────┼───────┤│1│台中市○里區○○段│980.90│23,800│23,345,420│││1293地號││││├──┼─────────┼────┼─────┼───────┤│2│同段1294地號│889.90│23,800│21,179,620│├──┼─────────┼────┼─────┼───────┤│3│同段1305地號│103.24│23,800│2,457,112│├──┼─────────┼────┼─────┼───────┤│4│同段1306地號│681.34│23,800│16,215,892│├──┼─────────┼────┼─────┼───────┤│5│同段1306-1地號│43.74│23,800│1,041,012│├──┼─────────┼────┼─────┼───────┤│合計││2699.12│23,800│64,239,056│└──┴─────────┴────┴─────┴───────┘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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