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鉅恆
邱民勳蘇忠群王鴻岷廖敏良廖閔煌 紀世緯 林俊義 林楷翔 李家霖 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傷害告訴人王永志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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