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麗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麗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分別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6號、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89號判決書在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