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78號被告 黃琦然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琦然之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解除之。
理由
一、查被告黃琦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審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無以其他手段代替羈押之有效性之理由,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4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惟查,本案業於100年10月27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因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是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已不存在,已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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