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9年家救字第3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抗告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