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 劉豐谷 被上訴人 王敏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9萬3500元【計算方法:被上訴人本於離婚協議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每月給付31萬元之約定款項,其中經本院一審判決勝訴部分如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1491萬3500元,及第二項所示之31萬元、104年12月起至111年6月止按月給付31萬元(合計為2449萬元)、111年7月8日應給付之8萬元,以上全部合計為3979萬3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萬3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