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埔刑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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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埔刑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埔刑簡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裁定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於民國93年7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應更正為「於民國93年7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於93年7月9日執行完畢一節」應更正為「於93年7月8日執行完畢一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於扣案之NOKIA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機車鑰匙1支及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因與本件犯罪無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