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月日
書記官梁懿慧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28、29日之│97年1月16日10時許│││某時點││├────────┼─────────┼─────────┤│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84號│字第35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7號│97年度訴字第3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8日│97年4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7號│97年度訴字第340│││││││判決├────┼─────────┼─────────┤││判決│97年3月28日│97年5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51號│第1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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