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二號
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先後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其尚犯二罪,未併予定執行刑云云,縱然屬實,亦係檢察官另案聲請問題,原裁定本不告不理原則,未予併定其刑,難指違法,抗告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