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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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楊進益
被上訴人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