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391號聲請人 蕭淑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本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本票到期日為何?(附表記載到期日與本票之到期日不符)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附表記載自113年6月28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