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吳小梵 相對人 吳天柳 (兼 吳天華 之繼承人,國外公示)
許吳清 (兼吳天華之繼承人,國外公示)
張 吳雪玉 (兼吳天華之繼承人)
吳岳宸 即 吳漢忠 (兼 吳翰樹 之繼承人)
吳政洋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章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昌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揚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彩雲 吳鐵雄 吳銘洤 林 吳秀琴 黃鴻鈞
黃苡榳 黃姝綺 吳淨安 吳淨合 吳明亮 吳明聰 楊吳玲雅 吳雅婷
吳姿瑩
吳文雅 吳銀城 吳秀治
吳秀滿 林倉明 許汝樟 許宜蓁 許汝安 許金桂英 張 許圓 許却 陳榮宗 陳碧鳳 陳足梅 陳足滿 陳江波 吳素碧 (即 許炎煌 繼承人)
許湘惠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峰銘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寶霞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琡卿 (即許炎煌繼承人)
林育竹 (即許炎煌繼承人)
林子全
林庭鈺 (即許炎煌繼承人)
吳 陳賽珍 (即 吳鐵榮 之承受訴訟人)
吳春瑩 (即吳鐵榮之承受訴訟人)
許琇惠 (即 許金源 之承受訴訟人)
許書敏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媛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美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貴美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1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32,040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而相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一審裁判費43,570聲請人111.6.7地政規費(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660同上111.7.4使用分區證明規費120同上111.7.6戶政規費(謄本費)930同上111.7.29戶政規費(謄本費)45同上111.9.27地政規費(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60同上111.10.24地政規費(複丈費)10,400同上111.11.15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4,150同上112.4.6鑑價費用72,000同上112.6.17戶政規費(謄本費)105同上112.10.16合計:132,040元。附表:
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吳小梵1/344,0132吳天柳連帶負擔1/3連帶給付44,0133許吳清4 張吳雪玉 5吳岳宸6吳政洋7吳漢章8吳漢昌9吳漢揚10吳彩雲連帶負擔1/3連帶給付44,01311吳鐵雄12 吳洺洤 13 林吳秀琴 14黃鴻鈞15黃苡榳16黃姝綺17吳淨安18吳淨合19吳明亮20吳明聰21楊吳玲雅22吳雅婷23吳姿瑩24吳文雅25吳銀城26吳秀治27吳秀滿28林倉明29許汝樟30許汝安31許金桂英32 張許圓 33許却34陳榮宗35陳碧鳳36陳足梅37陳足滿38陳江波39吳素碧40許湘惠41許峰銘42許寶霞43許琡卿44林育竹45林子全46林庭鈺47 吳陳賽珍 48吳春瑩49許琇惠50許書敏51許淑媛52許秀美53許貴美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