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吳小梵 相對人 吳天柳 (兼 吳天華 之繼承人,國外公示)
許吳清 (兼吳天華之繼承人,國外公示)
吳雪玉 (兼吳天華之繼承人)
吳岳宸吳漢忠 (兼 吳翰樹 之繼承人)
吳政洋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章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昌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漢揚 (兼吳翰樹之繼承人)
吳彩雲 吳鐵雄 吳銘洤吳秀琴 黃鴻鈞
黃苡榳 黃姝綺 吳淨安 吳淨合 吳明亮 吳明聰 楊吳玲雅 吳雅婷
吳姿瑩
吳文雅 吳銀城 吳秀治
吳秀滿 林倉明 許汝樟 許宜蓁 許汝安 許金桂英許圓 許却 陳榮宗 陳碧鳳 陳足梅 陳足滿 陳江波 吳素碧 (即 許炎煌 繼承人)
許湘惠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峰銘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寶霞 (即許炎煌繼承人)
許琡卿 (即許炎煌繼承人)
林育竹 (即許炎煌繼承人)
林子全
林庭鈺 (即許炎煌繼承人)
陳賽珍 (即 吳鐵榮 之承受訴訟人)
吳春瑩 (即吳鐵榮之承受訴訟人)
許琇惠 (即 許金源 之承受訴訟人)
許書敏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媛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美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
許貴美 (即許金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11年訴字第604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32,040元,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而相對人迄今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一審裁判費43,570聲請人111.6.7地政規費(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660同上111.7.4使用分區證明規費120同上111.7.6戶政規費(謄本費)930同上111.7.29戶政規費(謄本費)45同上111.9.27地政規費(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60同上111.10.24地政規費(複丈費)10,400同上111.11.15地政規費(複丈費、謄本費)4,150同上112.4.6鑑價費用72,000同上112.6.17戶政規費(謄本費)105同上112.10.16合計:132,040元。附表:
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1吳小梵1/344,0132吳天柳連帶負擔1/3連帶給付44,0133許吳清4 張吳雪玉 5吳岳宸6吳政洋7吳漢章8吳漢昌9吳漢揚10吳彩雲連帶負擔1/3連帶給付44,01311吳鐵雄12 吳洺洤 13 林吳秀琴 14黃鴻鈞15黃苡榳16黃姝綺17吳淨安18吳淨合19吳明亮20吳明聰21楊吳玲雅22吳雅婷23吳姿瑩24吳文雅25吳銀城26吳秀治27吳秀滿28林倉明29許汝樟30許汝安31許金桂英32 張許圓 33許却34陳榮宗35陳碧鳳36陳足梅37陳足滿38陳江波39吳素碧40許湘惠41許峰銘42許寶霞43許琡卿44林育竹45林子全46林庭鈺47 吳陳賽珍 48吳春瑩49許琇惠50許書敏51許淑媛52許秀美53許貴美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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