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HONGTUAN(中文姓名:范宏俊,越南籍)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7
74、775、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PHAMHONGTUAN(中文姓名:范宏俊)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PHAMHONGTUAN(中文姓名:范宏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宣判,惟核本案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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