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 李林阿美 等與 王泰東 (即 王學林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上訴人李林阿美
李佶懋 李世麟 李世敏 陳李玉串 陳啟建 葉美玉 陳又維 陳志維 陳玫如 陳榮建 陳金郁 陳美郁 陳純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被上訴人王泰東(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張啓靖 (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婷 (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祥 (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基 王泰峰 王泰烈 游 王久代 王麗榕 王麗坤 呂舜正 呂佳慧 王泰欽 王泰宗 王淑惠 王淑芬 陳淑真 陳遠斌 王淋 王仟金 范秋雲 王林生 王林鑛 王敬業 王保林 王美惠 王美滿 王淑芳 王淑玲 王泰鏈 王元明 王麗華 王泰雄 廖 王麗滿 王麗麗 王 李玉琴 王滋林 王美容 王美君 王美堅 邵吉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泰祥、王婷為被上訴人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王學林於民國107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泰東、張啓靖、王泰祥、王婷(另王學林之女 王富桂 、 王心慈 均拋棄繼承),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年7月17日通知及同年9月14日函在卷可稽。王泰東、張啓靖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王泰祥、王婷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魏大喨法官李瑜娟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