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338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滿志偉 債務人 周懿慧周范 盛貴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美麗周范盛貴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建德 即周范盛貴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致宏 即周范盛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懿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零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周美麗、周建德、周致宏於繼承被繼承人周范盛貴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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