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涂堂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7359號),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結,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羈押之原因已消滅,且被告涂堂增擔憂其賴以維生之自小客車去向,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惟查,被告涂堂增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毒偵字第4434、464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