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1號債權人 吳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細屘 、 陳永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確認陳永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