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誼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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