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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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7號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永成 被告聚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樽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626,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嘉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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