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信華 被告 呂宏均 原名 呂兆興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故意越界建築或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原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後,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犯罪不能證明而為上訴駁回之諭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