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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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元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代理人徐大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寶琨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被告謝寶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應補具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