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陳柏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玉蔡木升蔡孔桂洪瑞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124元(469.84×9400×4/16)=0000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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