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高嘉文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真燕 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1,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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