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王坤德 被告 王坤恩
王坤良 王坤田 王坤村 王坤楨 王拓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38,427元【(28
51.7×95055/285170×2358)+(729.63×24322/72963×11
500)=0000000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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