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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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2,45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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