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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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訴人 張郁文
黃素卿 被上訴人 謝銘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27,7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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