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曾琡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楊英杰 律師被告 王耀霆
王孜 瑀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9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與主張數項獨立之標的者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王耀霆、 王孜瑀 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66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及同段1053-1地號土地(以下分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王耀霆、王孜瑀應分別給付原告276萬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額為6,295,300元【計算式:12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46,300元/平方公尺(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系爭房屋110年度課稅現值415,200元=6,295,300元】,高於備位聲明主張所主張訴訟標的金額5,525,200元(計算式:2,762,600元×2人=5,525,2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9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9,909元,尚應補繳43,461元(計算式:63,370元-19,909元=43,4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43,4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