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楊國忠原名楊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楊國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紀錄部分補充「陳楊國忠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偵字第31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支付新臺幣30,000元,緩起訴2年,緩起訴期間為101年
2月15日至103年2月14日,遵守或履約期間101年2月15日至101年8月14日」;證據部份更正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楊國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於附件所示時、地飲酒後駕車,經警攔檢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84毫克而查獲情事,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BAC超過百分之0.5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84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
0.168,依上開說明,其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再參酌被告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5項檢測中有1項不合格,另其對員警指揮或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且員警命駕駛人作平衡動作,其有腳步不穩情形,顯無法正常操控駕駛,此外,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被告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多話大笑等情事,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紙等件附卷可稽,益見被告駕車當時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楊國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甫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0年度偵字第31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間至103年2月14日始屆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詎其在緩起訴期間猶不知悔改,重蹈刑章,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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