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聲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義朗
送達代收人 鄭又新
相 對 人 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常健
相 對 人 匯鑫電傳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貽薇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