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晰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張晰錞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林杰 達成調解,有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348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告訴人因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秀蓮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優股
107年度偵字第11172號被告張晰錞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晰錞於民國106年6月9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五權路往一中街方向行駛,於行經錦新街與三民路3段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且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自車道數較少之錦新街駛出;適有林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3段由才北路往崇德路1段方向行經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減速慢行,致二車發生碰撞,林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手大拇指挫傷、左手肘挫擦傷及背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晰錞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與│││述│告訴人發生碰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過失,辯稱略以:伊發││││現該路口號誌故障沒有運作,││││但伊有停下來看一下沒有車才││││行駛,是告訴人突然從三民路││││過來撞到 伊云云 。│├──┼───────────┼─────────────┤│二│告訴人林杰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訴││├──┼───────────┼─────────────┤│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佐證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斷證明書1份│揭傷害之事實。│├──┼───────────┼─────────────┤│四│道路交通事故場圖、道路│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照││││片25張、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楊鎔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