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許 偵貞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00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⒈系爭三紙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
、⒉原告取得系爭三紙票據之法律關係、⒊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