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許 偵貞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00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⒈系爭三紙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
   、⒉原告取得系爭三紙票據之法律關係、⒊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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