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宜誠金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
號至四十二號所示請求金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
號碼:桃園縣桃園市○○○路16之1號3樓),依社區住戶
規約,被告於民國95年5月至97年4月應按月給付原告管理
費新臺幣(下同)2,360元;97年5月至98年10月應按月給
付原告管理費2,460元。詎被告積欠上開管理費100,920元
(計算式:2,360元x24+2,460元x18=100,920元)未給付
。為此,爰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管理費欠繳明細、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等件
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積欠之管理費,顯已逾2期未予繳納,復經原
告通知催繳未果,則依上揭說明,原告本件請求,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區分所有權人若在
規定期限內,逾二期未繳交應繳之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得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
金額及遲延利息(按未繳金額超過日數計算,其日息0.0274
%),直到繳清為止。」,宜誠金品社區住戶規約第13條第
2項有明文規定,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按週年利率10%計
算之利息。又「管理費應於每月5-20日前至管理室繳交完畢
。」,原告住戶規約第13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是被告
於繳交管理費之各該月期限屆滿時(即各該月21日)起,即
負遲延給付責任。查原告請求之管理費為95年5月至98年10
月,則其利息請求時點自應分別由各該月21日起算,應堪認
定。
七、綜上,原告依兩造之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致芬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訖日│年利率│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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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360元│自9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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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上│自9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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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上│自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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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上│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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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上│自9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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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上│自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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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上│自9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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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上│自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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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上│自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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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同上│自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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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上│自96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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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上│自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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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上│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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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上│自9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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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上│自9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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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上│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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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上│自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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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同上│自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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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上│自96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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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上│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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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同上│自9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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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同上│自9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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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同上│自9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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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同上│自9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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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2,460元│自9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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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同上│自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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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上│自9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二十八│同上│自9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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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同上│自97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同上│自97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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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同上│自9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二│同上│自9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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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同上│自9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四│同上│自9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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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同上│自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六│同上│自98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七│同上│自9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八│同上│自9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三十九│同上│自98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四十│同上│自98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四十一│同上│自9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四十二│同上│自9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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