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78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貳仟叁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