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張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祐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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