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張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祐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