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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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簽章。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為何(聲請金額為34020元,與狀
附約款七之金額有差異,併請敘明請求勞務費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