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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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3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933號函暨所附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