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甲○○上列被告丁○○、乙○○○、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藍家偉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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