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尊親屬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聲請書誤載為 陳清欽 )因受刑人甲○○犯傷害尊親屬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予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8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先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住居所傳喚,及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98年2月10日上午10時、98年4月23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然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派警至其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分別有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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