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4年度促字第1262號債權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萬清 代理人 廖渭垣 債務人 陳海土
湯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4年5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陳海士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海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處分)聲明異議,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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