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簡哲煜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朝貴 告訴代理人 馮久媛
朱宗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8號,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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