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