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林𢮋元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亞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