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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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余中生 南投縣○○市○○路○○號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秀茹人債務人 江漢彰 債務人 黃惠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