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伸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伸章於民國110年1月14日12時34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街○○○號前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2時35分許,徒手竊取 薛禾成 所有停放於該處住宅車庫之愛爾蘭公路腳踏車0輛,價值約新臺幣7千元,得手旋即騎乘該腳踏車逃逸離去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伸章業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翌翔